根据联邦法律,服务性动物被定义为:
被单独训练为残疾人工作或执行任务的狗。这类工作或任务的例子包括引导盲人、提醒聋哑人、拉轮椅、提醒和保护癫痫发作的人、提醒精神疾病患者服用处方药物、安抚焦虑发作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患者,或履行其他职责。服务性动物是工作动物,不是宠物。狗接受训练的工作或任务必须与人的残疾直接相关。根据《美国残疾人法》,唯一功能是提供安慰或情感支持的狗不符合服务性动物的资格。
- (a)盲人、视力障碍者、肢体残疾者和聋哑人有权在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飞机、机动车、火车、汽车、有轨电车、有轨电车、船只或任何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工具上,以及在酒店、住宿场所、公共住宿场所、娱乐场所或度假村,以及其他邀请公众前往的场所,享有充分和平等的便利、优势、设施和特权;仅受法律规定并同样适用于所有人的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 (b)
- (1)在本守则第(a)款所列的任何地方,每名完全或部分失明的人士均有权由导盲犬陪同,而每名身体残疾人士及聋哑人均有权由专门为此受过训练的导盲犬陪同,而无须为导盲犬或导盲犬支付额外费用;但是,他或她必须对该狗对处所或设施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另外,在本州私立学校或者公立学校就读的全盲或者部分盲、肢体残疾、聋哑人,有权由依照前款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导盲犬、服务犬陪伴。导盲犬或服务犬必须经过学校的视觉、听觉、服务或导盲犬训练。
- (2)每个人从事训练的导盲犬狗或服务为目的的伴随一个人(1)款规定本节应享有同样的权利,伴随着立即博的狗被训练为完全或部分盲人,聋人,或身体残疾的人根据第(1)小节,只要立即博的教练被确定为一个代理或雇员的学校看到,听到,服务,或导盲犬。
- (3)凡为陪同本款第(1)段所述的人而饲养导盲犬或服务犬作训练之用的狗的人,须与根据本款第(1)段而饲养训练的狗的陪同权相同,只要:
- (A)该狗被拴在皮带上,并由饲养该狗的人控制,以便进入经认可的视、听、服务或导盲犬学校;
- (B)该名人士持有饲养该狗只的认可学校签发的证书,并可供查阅;和
- (C)该狗佩戴项圈、皮带或其他适当的服装或设备,以识别该狗所在的认可学校。
{OCGA 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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